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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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4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