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筱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