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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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葉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