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5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14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1,8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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