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