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瑀涵
許慧芯(原名許慧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84
7號、104年度偵字第663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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