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舜翔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5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舜翔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不法侵入住宅罪,所稱「無故」,
係指無正當理由;所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本件被告所侵入之雲林縣○○鄉○○村○○路○號房屋,該戶戶長雖為告訴人 呂佐倫 之父 呂朝揚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因呂朝揚年已69歲,平時未居住上址,僅由告訴人逢年過節或假日或初
一、十五日回去上址居住,且上址之水電費復自告訴人之帳戶自動扣繳,有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告訴人對於上址房屋係有支配或管理權之人。其提起本件告訴,自屬合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隔壁雲林縣○○鄉○○村○
○路○號房屋睡覺,破壞居住該址之人生活安寧,自值非難。另兼衡上址房屋並非每日有人居住,被告侵入住宅之目的在入內睡覺,並無竊盜或其他意圖;及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關係,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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