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吳彩雲 被告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