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1號、94年度偵字第514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參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包(毛重1.314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2101號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而包裝部分,因與毒品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