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家庭保護令及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家庭保護令及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違反家庭保護令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等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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