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健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毅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