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溢收聲請人廣威營造有限公司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3,20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然查,本件前因聲請人
未依規定陳明其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相對人即被告占有面積
,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查報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為4.2平
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應為186,06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4,300元/每平方公尺×4.2平方
公尺=186,06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據
此,聲請人溢繳裁判費1,210元。
三、為此,爰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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