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3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統一證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6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1976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套貳拾貳枚、KY潤滑劑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6月6日下午5時25分。
(二)地點:臺北市○○○路○○○號10樓之21。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康澍 聲姦,代價新臺
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康澍聲 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3,000元及保險套22枚、KY潤滑劑1條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0元及保險套22枚、KY潤滑劑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3,000元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保險套
22枚、KY潤滑劑1條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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