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