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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