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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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7號原告 張靖梅
黃郁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靖梅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忠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查本件原告張靖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另原告黃郁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080元(每月新臺幣10,534元,計18年9月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共計新臺幣14,683元,均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將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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