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7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陳鳳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陳雅祥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雅祥(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3月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被繼承人陳雅祥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即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陳雅祥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