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邱富王 被告 江基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65號、110年度簡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