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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