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銘公司)偕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額度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約定額度借款有效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30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止,並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撥款協議書及本票各1份,嗣原告分別於94年11月30日、95年1月17日、95年1月27日、95年2月6日及95年2月7日向原告申請動用額度借款為14,581,000元、154萬元、94萬元、30萬元及15萬元,即期間內已動用金額共計17,511,000元(因原告第1筆動用額度已清償部分本金,故仍在申請額度範圍內),利率均按年息4.5%固定計付;約定計息日按各次動用額度撥款日起算,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6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被告於95年1月27日起即不依約繳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12,357,85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丁○○、甲○○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撥款協議書、本票各1份、動用額度申請書5紙、撥款交易明細、還款明細表各1份、被告遠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丁○○、甲○○戶籍謄本各1紙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丁○○、甲○○雖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被告丁○○、甲○○係於授信額度契約書「連帶保證人」欄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其自應與被告遠銘公司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遠銘公司既偕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因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50,000元│自95.2.7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5.3.8起至清償日止,逾││││年息4.5﹪計算。│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一│││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00,000元│自95.2.6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5.3.7起至清償日止,逾││││年息4.5﹪計算。│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二│││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40,000元│自95.1.27起至清償日止,│自95.2.2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540,000元│自95.2.17起至清償日止,│自95.3.1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四│││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427,850元│自95.4.26起至清償日止,│自95.5.2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五│││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12,357,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