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林坤進 簽發以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叁萬柒仟元,票號TN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坤進簽發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不慎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右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刊登證明單所示,其公告已於民國93年10月16日工商時報17版登載,本件申報權利期間至9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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