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居福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更改為「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
6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徒刑部分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保護令命被告須接受處遇計畫,乃欲協助其學習情緒控制及衝突解決之知能,以減少暴力行為,被告竟漠視保護令之存在,不尊重受憲法、全民託付之法院公權力執行,未遵期完成處遇計畫,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有完成部分處遇計畫、自陳學歷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9號被告乙○○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 呂鳳萁 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呂鳳萁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139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乙○○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一週至少2小時)、減少酒害教育團體輔導(12週,每一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並應於107年11月19日12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收受上開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及減少酒害教育團體輔導等處遇計畫,而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之事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內│││中之供述│容之事實。││││2、坦承未依保護令內容完││││成心理輔導處遇計畫之││││事實。│├──┼───────────┼────────────┤│2│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衛生局確有通知被告接│││107年度家護字第1398│受處遇計畫之事實。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被告未依期完成處遇計│││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畫之事實。│││處遇計畫查核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1月1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8年10月29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個案匯總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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