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卓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7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利率││││││(新臺幣)││├──┼─────┼──────┼──────┼──────┼────┤│001│功鑫企業有│85年4月11日│85年10月11日│2,000,000元│按本行基│││限公司、林││││本放款利│││柱雄、陳品││││率7.7%加│││吟、 林萬力 ││││碼年息2.│││││││2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