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伯謙 代理人 楊瓊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8月1日│52,854元│FA0000000│││謝伯謙│長春分行││││├──┼──────────┼──────┼──────┼─────┼─────┤│002│神龍健身工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5年6月1日│52,800元│FA0000000│││謝伯謙│長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