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6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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