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12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參陸零公克(驗餘重零點貳叁肆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
重0.7360公克,淨重0.236.公克,取樣0.0016公克,餘重
0.2344公克,毒品鑑定書可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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