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99號

原告 楊雅惠

被告 簡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楊雅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裁定已分別於112年8月8日、112年8月4日送達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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