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陳正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玫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薇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