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簡淑惠 被告 黃添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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