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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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4號聲請人 林子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榮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二紙。
三、聲請狀請求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並無附表,且依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二紙亦均未載到期日,如仍欲請求利息,請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許榮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