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劉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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