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韻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韻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韻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