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唐亦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再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之首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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