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2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宋俊傑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8年11月30日│129,720元│BA0000000││├──┼────────┼──────────┼──────┼─────┼─────┼──┤│002│宋俊傑│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9年4月30日│100,070元│BA0000000││├──┼────────┼──────────┼──────┼─────┼─────┼──┤│003│ 陳信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宜蘭│98年11月30日│6,061元│CA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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