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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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忠益
周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被告 徐豐裕
0號
友正砂石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上附字第4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豐裕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謝欣宓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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