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楊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22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編號│請求返還土地地號│公告現值/平│原告主張返還│原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方公尺(106│之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年1月)│(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506│6,400元│115.07(│1/2│6,400×115.07×1/2=│││地號土地││67.02+17.67││368,224元│││││+30.38,見│││││││補卷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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