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生財 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王博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267~275│股票│9│90000│├──┼───────────┼────────┼──┼──┼───┤│0002│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757~772│股票│16│160000│├──┼───────────┼────────┼──┼──┼───┤│0003│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E-000934~942│股票│9│90000│├──┼───────────┼────────┼──┼──┼───┤│0004│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179~187│股票│9│9000│├──┼───────────┼────────┼──┼──┼───┤│0005│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231~235│股票│5│5000│├──┼───────────┼────────┼──┼──┼───┤│0006│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412~420│股票│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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