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0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74、7949、9024、11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傑犯所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便利超商,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因便利超商員工盤點貨物時發現短少,經調取監視器畫面,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五、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孫美玲 、 李偉豪 、 張琬菁 、 馮瑟琪 、 張家祥 、
張豐璟 、 陳世杰 、 劉永福 、 張錫 三、 林肇彥 、 吳明輝 、證人 王柏凱 於警詢之證述,足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㈢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職務報告,足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㈣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
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因附表編號2之犯行遭警查獲後,自行再供出犯有附表編號3、4、6至11之各次犯行,其後警員方製作附表編號3、4、6至11之各被害人筆錄等情,有被告101年2月20日之警詢筆錄及上開8名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可憑,故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自首而接受法院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為本件各次竊盜犯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酌本件被竊物品之價值、被告多次犯罪,對社會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管理│竊得財物│罪名及宣告刑││││人)│││├──┼──────────┼───┼─────┼────────┤│1│100年12月21日21時39│張琬菁│星城777六│黃俊傑竊盜,處拘│││分許││角網路遊戲│役貳拾日,如易科│││臺中市○○區○○路││光碟片2片│罰金,以新臺幣壹│││3段179之9號「統一便│││仟元折算壹日。│││利超商」││││├──┼──────────┼───┼─────┼────────┤│2│101年1月13日凌晨0時│馮瑟琪│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11分許││ 蠻叢林 線上│役貳拾日,如易科│││臺中市○○區○○路2││遊戲光碟片│罰金,以新臺幣壹│││段71號「統一便利超商││2片(價值│仟元折算壹日。│││」││共計新台幣││││││【下同】98││││││元)││├──┼──────────┼───┼─────┼────────┤│3│101年1月13日凌晨0時│張家祥│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20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2││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段14號「統一便利超商││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共計98元)││├──┼──────────┼───┼─────┼────────┤│4│101年2月8日凌晨2時30│張豐璟│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2││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段60號「統一便利超商││1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共計49元)││├──┼──────────┼───┼─────┼────────┤│5│101年2月8日凌晨4時34│孫美玲│資訊光碟遊│黃俊傑竊盜,處拘│││分許││戲片4片、│役貳拾日,如易科│││臺中市○○區○○○路││電子打火機│罰金,以新臺幣壹│││1段259號「全家便利超││1只、原子│仟元折算壹日。│││商」││筆芯4件、││││││飲料2瓶、││││││膠帶1個(││││││價值共計17││││││71元)││├──┼──────────┼───┼─────┼────────┤│6│101年2月9日凌晨4時30│陳世杰│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79││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全家便利超商」││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共計98元)││├──┼──────────┼───┼─────┼────────┤│7│101年2月11日凌晨2時│劉永福│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街180││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號「統一便利超商」││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共計98元)││├──┼──────────┼───┼─────┼────────┤│8│101年2月11日凌晨2時│ 張錫三 │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15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119││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之1號「統一便利超商││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共計98元)││├──┼──────────┼───┼─────┼────────┤│9│101年2月13日上午8時│林肇彥│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20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3││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段148之30號「統一便││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利超商」││共計98元)││├──┼──────────┼───┼─────┼────────┤│10│101年2月13日上午8時│吳明輝│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30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3││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段166之25號「統一便││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利超商」││共計98元)││├──┼──────────┼───┼─────┼────────┤│11│101年2月13日上午8時│張琬菁│星城777野│黃俊傑竊盜,處拘│││43分許││蠻叢林線上│役拾日,如易科罰│││臺中市○○區○○路3││遊戲光碟片│金,以新臺幣壹仟│││段179之9號「統一便利││2片(價值│元折算壹日。│││超商」││共計98元)││├──┼──────────┼───┼─────┼────────┤│12│101年3月21日上午6時│李偉豪│ 杜蕾斯 保險│黃俊傑竊盜,處拘│││21分許││套2盒(價│役貳拾日,如易科│││臺中市○區○○路5段││值共計243│罰金,以新臺幣壹│││60號「統一便利超商」││元)│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