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 賴仁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儷儒 (原名 王麗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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