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594號聲請人 林玉娟
蔡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清文 業已死亡,聲請人等2人為被繼承人郭清文之媳婦,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清文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死亡,聲請人等2人為被繼承人郭清文之媳婦,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林玉娟、蔡玉芬等2人係為被繼承人郭清文之媳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等2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