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70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張良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雲品精密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第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以一次以上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催報債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