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何湘君 被告 曾文源 被告 曾文溪 被告 曾雪貞 被告 曾安麗 被告 張中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曾文源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曾林賽花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曾文源之應繼分(為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8,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一: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元/㎡)││(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123,722│全部│20,042,964│├──┼─────────────────┼───┼──────┼──────┼───────┤│2│高雄市○○區○○段六小段637-303地│14│55,500│全部│777,000│││號│││││├──┼─────────────────┼───┼──────┼──────┼───────┤│3│高雄市○○區○○段六小段637-319地│18│157,833│全部│2,840,994│││號│││││├──┴─────────────────┴───┴──────┴──────┴───────┤│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編號│建物門牌│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元)││(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路○○○號│244,300│全部│244,300│││││││││││││├──┼──────────────┼────────┼─────┼──────────┤│2│高雄市○○區○○○路○○○巷22│38,000│全部│38,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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