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22號上訴人 劉長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鳳珠 因102年訴字第312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1,374,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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