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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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