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3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89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
一、甲○○前係「CANDY'S」商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22項藥品,皆係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輸入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92年12月間,利用自菲律賓進口衣服、化妝品、食品等351項貨物之機會,夾藏上開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進口之如附表所示22項藥品,並於同年12月19日,委由不知情之榮駿報關有限公司(下稱榮駿公司)報關員 潘俊憲 ,以BE/92/Z408/0607號進口報單,向高雄關稅局中興分局申報檢查,嗣於同年12月22日,經高雄關稅局中興分局分估員 歐祈明 查驗,在其申報進口之棉花條內,查獲上開夾藏之VapoRub等22項禁藥,共計2018粒,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下稱海調處)高雄站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榮駿報關公司報關員潘俊憲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27頁)、高雄關稅局分估員歐祈明於原審之證述(原審卷第53至55頁)相符,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確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該等藥品許可證,亦有該署93年7月27日衛署藥字第0930321131號函1紙在卷可憑(偵卷第49、50頁),此外,復有BE/92/Z408/0607號進口報單、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處分書各1紙(偵卷第7至46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
二、按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業於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其中第82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93年4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三、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93年4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酌被告輸入禁藥數量非少,且自警詢起迄原審審理時為止,均未坦承犯行,不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業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為沒入之處分,有該局93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在卷足稽,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考。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於本院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所擅自輸入之藥品又僅係一般藥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16日管檢字第0950000453號函1紙在卷可憑(原審卷第32頁),對人之健康尚不致產生危害,經過此次偵審教訓當知所悔悟,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命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之金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唐奇燕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3年4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報單│品名│數量│判定││編號││(粒)││├──┼──────┼───┼────────────┤│353│VapoRub│5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54│SALONPAS│49│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56│Mebendazole│45│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JANSSEN”││之禁藥│││││未曾核准(只核准原料藥)│├──┼──────┼───┼────────────┤│358│Camphor+Ment│26│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hol││之禁藥│││││未曾核准│├──┼──────┼───┼────────────┤│359│Alaxan│200│應認屬藥事法第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0│Biogesic│2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1│NEOZEP│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3│Ritemed│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4│AlaxanFR│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5│Bonamine25m│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gTablets││之禁藥│││││核准字號為「內衛藥製字第│││││003340號」│├──┼──────┼───┼────────────┤│366│kremil-s│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准│├──┼──────┼───┼────────────┤│367│TUSERAN│100│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之禁藥│││││未曾核淮│├──┼──────┼───┼────────────┤│368│Midol│120│同上│├──┼──────┼───┼────────────┤│369│Benzylpenici│100│同上│││llin│││├──┼──────┼───┼────────────┤│370│Flanax│50│同上│├──┼──────┼───┼────────────┤│371│Decolgen│100│同上│├──┼──────┼───┼────────────┤│372│Sinutab│100│同上│├──┼──────┼───┼────────────┤│373│phenoxymethy│100│同上│││lpenicillin│││├──┼──────┼───┼────────────┤│374│Diatabs│150│同上│├──┼──────┼───┼────────────┤│375│Medianon│50│同上│├──┼──────┼───┼────────────┤│376│Solmux│48│同上│├──┼──────┼───┼────────────┤│377│Strepsils│30│同上│├──┼──────┼───┼────────────┤││合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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