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賴伊信
江婉甄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鍾自雨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鍾自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鍾自雨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鍾自雨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6歲,設籍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自67年8月4日至今未有變動,亦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並於
105年10月22日經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訪視人員 趙培元 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登記為協尋失蹤人口,於同日註記在案,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3年。另查無任何在臺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為其申報失蹤或聲請死亡宣告,此有失蹤人鍾自雨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8年11月27日桃警防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失蹤人鍾自雨無入出境資料,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之對象,亦未領取社會補助津貼,為單獨生活戶,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1月27日移署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2日桃社老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2月4日桃市溪戶字第1080007647號各1紙附卷可憑。又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訪視人員趙培元於105年10月17日至失蹤人鍾自雨住所上址查訪,其鄰居 劉員陳 稱失蹤人鍾自雨早年曾住該地,然早已不知去向等語,足徵失蹤人鍾自雨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於105年10月13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15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8年12月13日函暨函附聲請死亡宣告檢附名冊、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聲請死亡宣告榮民個人檔案、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1月27日桃警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歷次訪視資料紀錄、歷次服務照顧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2日桃社老字第1080108414號函、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108年12月4日桃市溪戶字第0000000000號附失蹤人鍾自雨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1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8013601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8年11月26日桃市榮處字第1080015949號函暨函附失聯協尋人員名冊各1份等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其協尋結果,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9年4月10日函覆本院謂鍾自雨尚未尋獲,其戶籍地住戶均稱不認識鍾自雨,且查無其出境紀錄等情,有該分局函1件附卷可證,堪信聲請人主張鍾自雨於105年10月13日失蹤之情為真實。鍾自雨於105年10月13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已滿3年,且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並揭示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鍾自雨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規定,自得於鍾自雨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鍾自雨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鍾自雨既於105年10月13日失蹤,計至108年10月13日止失蹤已滿3年,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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