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張秀霞 (即 張宗之 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