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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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86年1月15日及86年6月10日│86年12月1日起至87年7月底止│├───┬────┼────────────┼─────────────┤│偵及│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0年度偵續字第32號│87年度偵字第24507號││度││││├───┼────┼────────────┼─────────────┤│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1692號│96年度易緝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8月12日│9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1692號│96年度易緝字第32號││決├────┼────────────┼─────────────┤││確定日期│92年8月12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