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位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暨轉讓禁藥之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然均可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4日上午│108年7月11日晚上│108年7月22日凌晨│││6時許│7時25分許│1時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74號等│偵字第7974號等│偵字第797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訴字第82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訴字第820││判決││號│號│號││├────┼────────┼────────┼────────┤││判決│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2號│││執字第100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犯施用第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1日晚間│107年8月14日上午│108年7月22日凌晨│││7時33分許│10時許│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974號等│撤緩毒偵字第260│毒偵字第1829號││││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號│1377號│6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3月4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0│108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判決││號│1377號│66號││├────┼────────┼────────┼────────┤││判決│109年1月30日│109年2月4日│109年4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號│執字第912號│執字第1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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