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侵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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