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陳雨帆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法扶律師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李香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